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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1/18 政策法规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浏览次数:20035

修订后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月17日,修订后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于2022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办法》详见:https://sfj.hefei.gov.cn/public/7581/108466378.html)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职责。在《办法》“总则”中除了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发展规划编制、设施规划建设、定价机制、行业文明建设等内容外,对各部门职责也予以明确。一是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二是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三是发改部门牵头做好巡游车运价监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及出租车营运价格的监管。四是公安、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相关工作。

 

(二)关于深化巡游车改革。一是全市巡游车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完善巡游车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并对经营权转让、处置、收回以及经营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确认两权统一改革成效。巡游车经营权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按经营权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的原则,将巡游车所有权登记到本人名下,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鼓励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委托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实行公司化经营。四是细化巡游车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持有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巡游车经营权、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和车辆等。

 

(三)关于规范网约车发展。一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予以明确,要求其必须办理相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要确保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一致,主动公开定价机制,依法存储、使用数据信息等。三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巡游车电召平台、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乘客利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对驾驶员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四)关于新旧业态融合发展。一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巡游车、网约车同步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发展巡游车、网约车,促进融合发展。二是统一巡游车、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并规定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可以驾驶网约车。三是巡游车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电召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电召平台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还对聚合平台责任、驾驶员服务规范、乘客乘车要求、拒载行为认定、服务质量考核、非法营运、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的创新政策

 

一是将网约车管理纳入《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并明确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台责任;二是对巡游车两权统一改革成效进行确认。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重新设定巡游车企业条件,明确经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三是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行业监管模式,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四是统筹巡游车、网约车发展,有序发展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融合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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