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industry-new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新闻资讯 > 对聚合平台的定性和经营行为,各地颁布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对聚合平台的定性和经营行为,各地颁布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发布时间:2022/12/21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浏览次数:3285

对聚合平台的定性和经营行为,各地颁布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网约车聚合平台究竟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还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此次《通知》及此前各地颁布的政策,都更加明确聚合平台的定义,进一步规范了网约车聚合经营行为。

 

平台需公开计价规则及抽成比例上限

 

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7月至11月,聚合打车平台的订单数分别为1.53亿单、1.67亿单、1.35亿单、1.41亿单、1.28亿单,各约占当月网约车总订单数的22%、24%、24%、25%、25%。

 

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聚合平台的界定、约束尚不够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究竟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还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

 

首先是聚合模式带来的权责归属问题。《通知》强调,聚合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聚合平台发现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发现经营许可证件不齐全的,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企业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检查及采取措施情况。

 

在司机抽成问题上,《通知》提到,聚合平台应当会同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主动公开计价规则,合理设定并公开抽成比例上限,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在保障乘客权益方面,《通知》对聚合平台的投诉、举报机制提出了要求。乘客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不能提供网约车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对乘客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是电商还是第三方各地政策各作规定

 

当前,网约车聚合平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也在不断推进。12月1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此条例首次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明确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若聚合平台存在“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等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济南发布的上述条例中,不同于广州的“电商平台”定义,聚合平台被界定为“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

 

在更早以前,成都实施的《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将“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作了区分,并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

 

此外,还有天津、河南、石家庄等地的网约车细则对聚合平台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对聚合平台的定性,可大致归为两大类,分别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来源:网约圈

姓 名:
邮箱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