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变化
解读: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变化
为更好适应发展需要、服务市民出行,最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将巡游出租车特许经营权转化为车辆经营权,将网约车纳入立法规范其发展,也取消了出租车从业人员户籍和居住证限制,年龄放宽至六十五周岁。同时,改革价格机制,顺应市场发展,规范经营行为。
据悉,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对2012年版《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据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介绍:“新《条例》共七章76条,围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原则,经营资质、经营服务、治安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对比2012年版《条例》,新《条例》将巡游出租车特许经营权转化为车辆经营权,固化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改革成果,科学合理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杜绝经营权转让,解决长期困扰巡游出租车发展的结构性问题。
解读:新修订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变化
将网约车纳入立法予以规范
从2013年网约车进入成都市场以来,网约车管理一直未纳入法律法规管理范畴,对网约车的管理缺乏刚性约束。本次修法,将网约车纳入《条例》管辖范畴,明确了网约车行业准入和退出、经营服务规范和违法处罚等事前事中事后相关规定,为网约车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法规遵循,实现新老业态良性竞争与公平发展。
取消巡游车特许经营权 改为车辆经营权
将巡游车特许经营权转化为车辆经营权,固化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改革成果,科学合理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杜绝经营权转让,为实施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奠定基础。巡游车企业取得车辆经营权后,由行业管理部门与巡游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规定车辆经营权的数量和使用期限、经营区域、车辆和设备的相关要求、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或转让,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五年,并规定了车辆经营权收回的法定情形。
推进新能源车辆使用
本次修改,统一了巡游车与网约车的车辆类型条件。为了落实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和绿色减排有关要求,车辆准入条件规定为 “符合成都市相关部门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成都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同时,为保障车辆营运安全,保障乘客生命安全,规定网约车和巡游车车辆更新应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六个月”。
激活劳动力要素 实现公平就业
取消户籍限制,年龄放宽至65周岁,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引导劳动力要素畅通有序流动;取消网约车与巡游车从业考试差异,统一设置考试内容,为从业人员提供公平选择,打通两种业态劳动力流动通道,实现公平就业。
加强巡网宏观调控 实行动态监测
建立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数量动态调整和网约车动态监测机制,为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公众出行需要、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交通堵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巡游车和网约车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改革出租汽车运价规范经营行为
为更好调节市场供需,按照《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参照外地经验,将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将网约车运价由“市场调节价”改为“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退出机制
新条例强化企业和驾驶员的退出机制,规定了吊销企业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若干情形,如: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无车辆运输证的车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或驾驶员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的,也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巡游车和网约车有什么不同?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两个业态。巡游车是指依法取得车辆经营权和巡游车运输证后为乘客提供营运服务的车辆;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后为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设施设备方面:
巡游车可以设置顶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标志和设施,网约车不能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专用标志和设施。
揽客方式方面:
巡游车可以通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而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
营运价格方面: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具体定价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都市出租汽车行业如何发展、如何管理?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成都市坚持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的基本原则,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营运、环保节能、方便群众的管理原则,推行公司化经营,鼓励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实行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绿色的运输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本级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建立健全综合调控机制,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巡游车协会和网约车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组建、开展活动,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化解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许可条件: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相应车辆经营权及与车辆经营权相匹配的营运车辆;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停车场地和综合服务场所;有健全、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申请人拟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延续:
巡游车经营者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巡游车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续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注销其巡游车经营许可证。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如何取得和收回?
车辆经营权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授予巡游车经营者的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权利。
经营权配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
车辆经营权不得出租或者转让。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有效期以签订的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巡游车经营者提出申请继续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继续授予车辆经营权,并签订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等情况,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内对本辖区车辆经营权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经营权无偿收回情形:
(1)退出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车辆经营权对应的车辆运输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巡游车运输证被吊销的;
(3)车辆经营权对应的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或者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辆经营权被无偿收回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交回相关许可证。
继续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具体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巡游车运输证如何办理?
巡游车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办理巡游车运输证。办理巡游车运输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成都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具有成都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六个月;
(四)统一设置成都市规定的巡游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服务评价、录音录像等功能并可实时传输信息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智能终端;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巡游车运输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有效期。
巡游车运输证被注销的,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按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清除巡游车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
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许可条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网络安全和数据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在成都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成都市机构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申请人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符合要求的材料。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为五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许可延续:网约车经营者需要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网约车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续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暂停受理:为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经过公众参与、论证或者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决定暂停受理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取得或暂停受理?什么情况下被注销?
许可条件:
网约车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相关部门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成都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具有成都市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六个月;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当具有录音、图像和视频采集等功能;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当按要求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运输证由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注销的情形:
(一)车辆运输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网约车运输证被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或者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由原许可机关办理。存在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并交回相关许可证。
暂停受理:
市和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为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经过公众参与、论证或者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决定暂停受理网约车运输证申请。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如何取得?什么情况下被注销?
许可条件:申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身体健康,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
(四)无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终生禁入记录,最近五年内没有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最近五年内没有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提交相关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安排申请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情形: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申请注销的;
(二)从业资格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公告作废。
巡游车经营者在经营上需要落实哪些行业管理要求?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行业管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1)遵规守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落实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遵守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车辆卫生清洁,防范疾病传播;
(2)执行运价标准:执行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开展预约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价格管理规定;
(3)落实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举报、失物查找等事宜,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4)遵守营运范围:按照核准的经营类型和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预约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经营范围有关规定;
(5)落实承运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并投保相关保险,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及时向企业或者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经营者在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时先行垫付乘客损失;
(6)确保行业稳定:不得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
(7)保障驾驶员权益:合理确定收入分配规则,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8)开展指令运输:鼓励经营者配合政府开展有关抢险救灾、战略物资运送、应急疏散等运输任务。;
(9)强化驾驶员管理:1)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2)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持有效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0)加强车辆管理:1)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年度审验,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营运车辆车身外观、标志设施符合规定,保持计程计价设备完好、准确,按规定向计量部门申请检定;3)实时准确传输车辆营运数据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4)提供服务的营运车辆持有效车辆运输证,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1)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信息变更报备:巡游车经营者因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办公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2)证件等补办手续: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专用设施补办期间,相关车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3)暂停退出手续: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经营或者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退出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所属车辆运输证的注销手续,注销已报备的驾驶员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上需要落实哪些行业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行业管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1)遵规守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落实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遵守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车辆卫生清洁,防范疾病传播;
(2)合理确定调整运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码标价,合理确定计价规则,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网约车经营者制定或者调整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网约车平台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3)落实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二十四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举报、失物查找等事宜,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4)遵守营运范围:按照核准的经营类型和经营区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通过非网络预约方式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
(5)落实承运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并投保相关保险,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及时向企业或者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经营者在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时先行垫付乘客损失;
(6)确保行业稳定:不得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
(7)保障驾乘合法权益:合理确定收入分配规则,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按照规定公开对驾驶员、乘客的派单机制,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8)开展指令运输:鼓励经营者配合政府开展有关抢险救灾、战略物资运送、应急疏散等运输任务。
(9)强化驾驶员管理:1)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2)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或报备手续;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与线下一致;3)在服务平台显著位置显示营运驾驶员的许可证件信息;
(10)加强车辆管理:1)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年度审验,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2)营运车辆车身外观、标志设施符合规定,保持服务平台计程计时设施设备的完好、准确;3)实时准确传输车辆营运数据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4)提供服务的营运车辆持有效车辆运输证,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或报备手续;在服务平台显著位置显示营运车辆的许可证件信息;
(11)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信息变更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办公场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2)证件遗失补办:营运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专用设施补办期间,相关车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3)暂停退出手续:网约车经营者需要暂停经营或者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退出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所属车辆运输证的注销手续,注销已报备的驾驶员信息。
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携带车辆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电召和暂停服务等标志、出示服务质量监督卡;
(2)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营运证件或者使用他人的营运证件营运,不得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或者驾驶他人车辆营运;
(3)规范着装、热情待客、文明用语,车容车貌、车内公共卫生环境符合规定;
(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按规定上下客、不得离座揽客;
(5)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指定的区域,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分别按要求候客并服从调度和管理;
(6)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及时向经营者报告;
(7)不得损坏、擅自改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车载设施设备;
(8)帮助乘客取放行李,协助老、幼、病、残、孕乘客上下车,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9)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
(10)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食用、装载有异味的物品,不得有兜售商品、服务等影响乘客体验的行为;
(11)不得在驾驶中有手持电话通话或者持续操作手持设备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12)不得威胁、辱骂或者殴打乘客,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3)营运中主动提醒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发现乘客遗忘的财物应当主动送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经营者或者失物招领机构;
(14)巡游车驾驶员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出具发票,网约车驾驶员按服务平台显示金额收费,发票由网约车经营者提供;
(15)网约车驾驶员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16)遵守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车辆卫生清洁,防范疾病传播。
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拒付车费?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及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遵守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携带家禽、宠物等乘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2)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的应当有陪同人员;
(3)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4)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损坏或者污损车辆及其设施设备的,应当赔偿相应的修缮或者清洁等费用;
(5)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出城的,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备案;
(6)不得有辱骂、殴打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驾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
(7)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承担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支付的费用;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地乘车时,应当有序排队,服从现场管理;
(9)通过预约方式召车的,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乘车;因故取消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预约服务平台。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乘客应当据实支付终止服务前已产生的车费。
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形:
(1)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2)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
(3)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后继续营运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有哪些运营保障措施?
配套设施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站、充(换)电站、加气(氢)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专用通道或泊位保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和道路交通需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或者候客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
临时停靠区域保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创造便利条件。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区域。
公安机关在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上有哪些工作要求?
一、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治安管理的需求,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目标考核标准和办法,按相关要求进行驾驶员安全背景核查,并组织对经营者进行治安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二、经营者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相应的治安管理责任;
(二)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制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总结及考核;
(三)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人员、车辆档案,值班、信息报告等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并将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四)执行公安机关关于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的各项措施,为公安机关依法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五)巡游车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备案手续;
(六)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标准,落实客运出租汽车安全防范各项要求。
三、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治安防范要求:
(一)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经市场监管部门鉴定合格的治安、消防、视频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车窗不得张贴有色膜、反光膜,不得悬挂窗帘或者放置遮挡物;
(三)车辆号牌应当清晰、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驾驶员应当服从和配合公安机关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防范检查和调查取证,不得隐瞒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条件;
(二)不得利用营运车辆非法运载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枪支、弹药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发现乘客非法携带前述物品的应当拒绝其乘车,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车载设施设备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各类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乘客信息。
新《条例》规定 无证运营实行“双处罚”
非法营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成都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喷涂、安装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专用标志或者专用设施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没收有关标志和设施;使用前述车辆从事营运的,没收车辆和有关标志、设施,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3)以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名义变相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非法从业: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来源: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