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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大松 | 当前网约车聚合平台规制的四项原则

发布时间:2022/11/25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浏览次数:2258

顾大松 | 当前网约车聚合平台规制的四项原则

 

 

近来,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如何规制,引发行业普遍的热议。个人认为,当前,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规制应主要坚持以下四原则。

 

首先,坚持为竞争为规制的原则。目前网约车市场中,因为高德、美团、百度等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促进了网约车市场的竞争,推动了网约车市场结构的完善,基本形成了“滴滴出行+聚合平台+运力公司”格局,为中小平台与网约车租赁公司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对于网约车租赁公司而言,基于服务于线上平台的需要,逐渐从过去的“以租代购”业务模式向经营性租赁转变,为线上平台提供强管控的运力,在线下运力端出现了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的公司化、规模化发展趋势。为竞争而规制,这是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目的,因此相关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规制政策应首先基于这一重要定位确定。

 

其次,坚持重视地方规制实践的原则。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规制事权主要属于地方事权,目前各地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已有规制实践,特别具有政策法规依据的规制实践更值得重视,特别是部分地方立法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电子商务平台予以监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如2021年7月26日施行的《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界定为“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对聚合平台及聚合平台内入驻的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予以明确,如该细则第十三条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即将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将聚合平台界定为“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承担“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义务。

 

第三,坚持合作规制的原则。由于网约车聚合平台尚处于发展进程中,在看到其有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良性竞争、促进网约车市场结构不断完善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同时也要引导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发展,因此在国家立法与政策尚未出台期间,有必要秉持合作规制原则,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合作规制作用,重点通过网约车聚合平台、网约车平台等行业企业的参与,依托行业组织共同制定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的方式,将《安全生产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团体标准中予以细化落实,重点在安全运营保障、相关方安全建设、线上服务能力、投诉和纠纷处理、资金安全与损失赔偿等方面加强规范建设,同时在差异化、品质化服务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从而通过行业组织的参与,行业的共同努力,推动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坚持差异化规制的原则。从业务模式和交易链路看,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存在较大差异。网约车平台负责定价、派单,且对司机有着较强的管控能力,而聚合平台主要是为网约车平台提供流量入口,将网约车平台的经营信息、交易信息等进行展示,撮合网约车平台和乘客的供需信息。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信息匹配成功后,之后的交易链路中,网约车平台再将订单派发给司机,聚合平台并不知晓网约车平台的派单规则。因此,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际上处于网约出行交易链路的不同环节,也需要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模式。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成立运输关系,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应当按照承运人的监管规则进行监管,监管目标主要是保障运输过程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样的监管规则显然与聚合平台的业务模式和其所处的交易链路不相匹配。聚合平台服务于用户(乘客),同时对网约车平台的信息进行展示,交易进行撮合,应当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匹配真实性以及交易撮合的安全效率角度进行监管。针对平台的业务性质匹配适当的监管规则,才能有效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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