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发布驾驶员不良名单制度!
根据2019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章程》和《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网约车行业实际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平台企业、第三方合作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意见后,经协会全体理事单位一致同意后,制定《成都市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名单制度(试行》。现对外发布,具体制度如下:
成都市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驾驶员文明服务意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章程》和《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网约车行业实际情况,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良行为名单分为A、B、C、D、E五类,结合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行为具体情形,将驾驶员纳入相应的不良行为名单。
第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A类不良行为名单,网约车平台承诺永不录用、永不合作。
(一)组织、策划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行业不稳定的(编号:A-1);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饮(醉)酒后驾驶记录的(编号:A-2);
(三)发生致人死亡或重伤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责的(编号:A-3);
(四)殴打乘客、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扰乱相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编号:A-4);
(五)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编号:A-5);
(六)严重违反企业规章、严重损害行业信誉、影响行业稳定被平台开除、辞退或终止合作的(编号:A-6);
(七)违反从业人员服务规范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编号:A-7);
(八)有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终生禁入行业记录的(编号:A-8);
(九)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泄露乘客隐私,产生恶劣影响的(编号:A-9);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纳入A类不良行为名单的情形(编号:A-10)。
第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B类不良行为名单,由网约车平台采取至少1年不合作措施:
(一)参与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并退出营运,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行业不稳定的(编号:B-1);
(二)将车辆交由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或者驾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开展运营的(编号:B-2);
(三)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挠监督检查的,或者威胁、辱骂乘客、执法人员或管理人员,情节较严重的(编号:B-3);
(四)采取反复多次拨打电话、发短信,限制乘客上、下车,无故索要联系方式、跟踪、尾随、围堵乘客等方式对乘客实施骚扰尚不构成犯罪的(编号:B-4);
(五)随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编号:B-5)。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约定,造成行业、企业不良行为社会影响或较重经济损失的(编号:B-6);
第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C类不良行为名单,由网约车平台采取至少6个月不合作措施:
(一)移动和故意损坏车载安全防护设施的(编号:C-1);
(二)发生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接受调查,或拒不配合处理履行义务的(编号:C-2);
(三)不服从相关站点正常管理的(编号:C-3);
(四)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编号:C-4);
(五)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告知的期限内不接受调查处理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编号:C-5)。
(六)不及时归还、上交、侵占乘客遗失物的(编号:D-6);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D类不良行为行为名单,由网约车平台采取至少7天不合作措施:
(一)参与聚众闹事(罢运、堵站、堵路、围堵单位等)后继续营运,造成较坏社会影响和行业不稳定的(编号:D-1);
(二)出现线下揽客、故意绕道、拒载、违规议价、甩客、强迫组客、不按规定收费、乱加价、擅自安装巡游出租车专用顶灯空车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编号:D-2);
(三)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纠纷,经过多次告知仍然不配合的(编号:D-3);
(四)教唆、要求、利用或假扮乘客刷单等扰乱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编号:D-4);
(五)存在超速、来回变道、车门未关闭即启动车辆、在危险地点停车上下客、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编号:D-5);
(六)在相近地点或时间段内连续取消订单2次及以上的(编号:D-6)。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E类不良行为行为名单,由网约车平台企业采取停服教育措施,进行专项培训学习或处理,通过相应考核后,方能继续营运:
(一)一个考核周期内被乘客投诉达到5次及以上或一个季度内被投诉3次及以上,经过网约车平台或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编号:E-1);
(二)一个考核周期内在营运过程中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被告知后仍未参加或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编号:E-2);
(三)一个考核周期内在营运过程中出现5次以上(含5次)有违规、违章处罚记录的(编号:E-3);
(四)一个考核周期内在营运过程中有责事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记录的(编号:E-4)。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驾驶员存在五类不良行为行为的,可将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推送至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专用邮箱(cdwycxh@163.com)或推送给协会指定人员。经协会核实、评估后纳入不良行为行为名单数据库,实行全行业共享共治。
第九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驾驶员认为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场复核,情况复杂的,复核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确认异议成立的,应更正相关信息,并通告所有网约车平台;异议不成立的,应告知复核结果和理由。
第十条 对于不按本制度执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由协会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