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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5/06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25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规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八年。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的,不得再收取有偿使用费。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在经营期限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经营权期限届满予以延续经营权。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应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向承包人、驾驶员乱收费。

 

(三)改革价格形成机制

 

我市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市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经营,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规范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应不以盈利为目的,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加强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七)完善服务设施

 

市(县)人民政府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站(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设置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点或专用泊位,为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到期的经营权实施批准继续经营或收回经营权的处置依据。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收集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九)强化市场监管

 

努力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市(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商务、经信、工商和质监、价格、城管、网信等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明确职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强化改革保障措施

 

(十)统一思想认识

 

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涉及范围广,触及利益深,困难阻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牢牢把握改革的政策方向,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委网信办、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安庆中心支行、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十二)强化舆论引导

 

各相关部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引导,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取新闻通气会、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释惑,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对于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的网络信息,将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十三)加强法制建设

 

鼓励和支持地方立法,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维护行业稳定

 

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稳定的主体责任,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过程中,加强社会沟通,及时掌握形势动态,防范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对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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