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06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43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和《关于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等9部门文件皖交运〔2016〕106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市城区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由市本级统筹协调推进;各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已收取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三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度方案,明确经营权归属,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期限制,每期为8年。经营权期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经营者,可优先配置使用。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车辆经营权使用人或公车公营承包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每人仅限使用一个经营权。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该车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经营者与驾驶员应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市城区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消费水平、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巡游车运价。建立和完善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经营服务、改革稳定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和治安防范等规章制度,确保运营安全。规范财务管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加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不断改进服务,自觉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畅通从业人员诉求渠道,合理引导诉求,及时化解从业人员与经营者之间矛盾,确保不发生群体性或恶性上访事件。
(五)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及准入退出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开展以安全营运、乘客投诉、信访稳定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营权挂钩。对能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级、科技化信息化管理程度高、有完善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能主动公开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内部经营和财务管理规范等基本条件的企业优先配置经营权。对不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在市城区注册登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市城区居住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数量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时,可以对网约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向乘客提供税务发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数据库应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主动提供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平台从事经营,不得交由承包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之外的人员经营。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火车站、车站、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应当划定巡游车停靠点,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强化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改革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改革的核心内涵,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住改革机遇,积极稳慎推进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李军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国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无线电管理处、人行亳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行业改革重大事项,督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三)强化舆论引导。宣传、网信、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引导,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对于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的网络信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四)维护行业稳定。交通运输、公安、维稳、应急、网信、宣传、信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好改革节奏,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一线,及时掌握行业动态,防范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相关部门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利益各方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切实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交通运输、公安、工商部门要对非法营运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